刑法總則 · 複數行為人
複數行為人:從正犯到共犯
這堂課真正要建立的不是名詞背誦,而是一套解題順序:先找誰最接近犯罪結果,再判斷其他人能不能成立正犯;若拉不起直接或間接的正犯關係,才進入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的世界。
先找離結果最近的人
複數行為人的第一個問題,不是「誰看起來最壞」,而是「誰的行為最直接連到犯罪結果」。
四步驟仍是底盤
老師一開始先把前十堂課的刑法總則框架拉回來:行為、結果、因果關係是第一步;接著看故意或過失;再往後才是阻卻違法、阻卻罪責。複數行為人並沒有推翻這套框架,它只是讓第一步變得更複雜,因為一個結果旁邊可能有很多人。
所以解題時不要一看到多人就急著套共犯。你仍然要先問:對這個結果,哪一個人的客觀貢獻最直接、最接近、最像一般單一行為人的犯罪結構?
正犯是最先被檢查的人
課堂中的核心直覺是:離結果越近的人,通常越應該先被拿來討論正犯。開車撞到人,先看開車的人;實際拍攝影像,先看拍攝的人;實際拿走財物,先看拿走的人。這不是最後結論,只是解題順序。
Chapter 1 視覺化題目預留區
之後可放一題圖像化判斷題,讓學習者從多人事實中先找出離犯罪結果最近的行為人。
正犯的兩條路:直接與間接
正犯不只是一個人親手做完犯罪。多人同時造成結果,或一人透過另一人造成結果,都可能先在正犯層次處理。
多數正犯:各自都能拉到結果
多數正犯指的是兩個以上的人,各自對同一結果有可被討論的實行貢獻。它不是因為大家一起出現就成立,而是因為每個人的行為都能在客觀上被拉到結果。
影片用寄送危險包裹的例子說明:把包裹交到被害人手上的人最接近結果,但寄送者若透過包裹本身設計了結果發生,也可能從另一條因果路線被拉回正犯討論。最後是否成立犯罪,還要看故意、過失與其他要件。
間接正犯:透過「利用關係」拉起因果
如果某人沒有親手完成最後行為,但他是透過另一個人去造成結果,就要檢查有沒有利用關係。課堂把最重要的兩種講成:強暴脅迫,以及隱瞞犯罪重要事實。
這裡的關鍵不是「背後的人有影響力」就好,而是他能否讓前方行為人成為被利用的工具。如果只是建議、鼓動、支持,但前方行為人仍自主決定並理解犯罪事實,通常就不容易拉成間接正犯,而要往教唆或幫助去看。
Chapter 2 視覺化題目預留區
之後可放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多數正犯的情境圖,讓學習者判斷因果關係如何被拉起。
拉不起正犯,才進共犯世界
共犯不是多人案件的第一站,而是正犯路線走不通後,對「仍與犯罪有關的人」建立責任的第二套語言。
正犯與共犯要先分流
如果一個人能被討論為正犯,就先不要急著把他塞進共犯。課堂多次提醒:正犯與共犯在解題上要互斥處理。你可以在分析中提出不同可能性,但不能在同一個結論裡同時把同一人當成同一犯罪的正犯又當成共犯。
所以每個行為人都要各自跑一次:他能不能直接拉起因果?不能的話,能不能間接拉起因果?兩者都不能,才檢查他和正犯之間是否有物理或心理上的關係。
共犯看的是與正犯之間的關係
正犯分析看的是「這個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關係;共犯分析則轉向「這個人與正犯」之間的關係。可能是物理上的協助,例如提供工具、把風、分工;也可能是心理上的影響,例如說服、鼓勵、加強犯意。
Chapter 3 視覺化題目預留區
之後可放一張流程圖題,要求學習者判斷某行為人應停在正犯分析,還是進入共犯分析。
三種共犯與法條位置
課堂為了比較責任強度,把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放在同一張概念圖上;但法條定位仍要分清楚。
第 28 至 30 條的基本座標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處理共同正犯,第 29 條處理教唆犯,第 30 條處理幫助犯。學習時可以把三者放在同一個「多人參與犯罪」地圖裡比較,但考試或正式法律分析要回到法條用語。
共同正犯的定位爭議
課堂明確提到:很多刑法老師會把共同正犯放在正犯體系中,因為名稱與法條都指向「正犯」。老師為了講解三種多人參與責任的差異,傾向把它放進共犯地圖來比較,但也提醒解題上通常不會差太遠。
Chapter 4 視覺化題目預留區
之後可放法條定位題,讓學習者把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對應到刑法第 28 至 30 條。
共同正犯、教唆、幫助怎麼分
三者差別不在名詞,而在角色強度、犯意變化,以及與正犯之間的連結方式。
共同正犯:犯罪分擔與雙向關係
共同正犯的直覺是「這個人不是可有可無」。如果沒有他的角色,犯罪計畫可能不容易進行;他和其他行為人之間也不是單向影響,而是有共同決意、角色分配、犯罪分擔。
典型結構是:你負責進去拿東西,我負責把風;你負責準備工具,我負責破壞防護。這種分工不只是幫忙,而是共同完成犯罪的一部分。
教唆與幫助:看犯意怎麼變
教唆犯的核心是惹起犯意:原本沒有要犯罪的人,因為你的說服、鼓動、安排,變成要犯罪。幫助犯則是另一種狀態:對方原本就要犯罪,你只是提供工具、鼓勵、資訊、把風或其他助力。
Chapter 5 視覺化題目預留區
之後可放角色分工與犯意變化的視覺題,讓學習者在共同正犯、教唆、幫助中選擇。
幫助犯為什麼危險
幫助犯的成立門檻可能很寬,這正是它在刑法理論上需要被謹慎限縮的理由。
物理幫助不一定真的用上
課堂用工具協助竊盜的例子說明:如果某人提供工具,但正犯最後完全沒用到該工具,仍可能進入幫助犯討論。這顯示幫助犯不像共同正犯那樣要求強烈的犯罪分擔,也不一定要求助力成為結果發生的必要條件。
這種寬鬆性有實務與學理上的價值,也有風險。價值在於避免重要助力逃逸責任;風險在於把太遠、太弱、太邊緣的人都拉進刑罰。
心理幫助更需要小心
物質幫助至少還有工具、地點、把風等外在行為可看;心理幫助則更微妙,例如支持、鼓勵、加強對方原有決意。課堂在偷拍與追車題目中都示範:如果只是強化既有犯意,可能是幫助;如果讓沒有犯意的人產生犯意,才偏向教唆。
Chapter 6 視覺化題目預留區
之後可放幫助犯強弱光譜題,讓學習者判斷物理幫助、心理幫助與促進效果的界線。
共犯陷阱:四個先排除的類型
考題最容易錯的地方,是你已經很會分共同正犯、教唆、幫助,卻忘了有些類型根本不應直接討論共犯。
先問:這種犯罪能不能談共犯
老師在課中列出四個重要陷阱:過失犯、預備犯、對象犯、罪責加重或減輕的犯罪。這四個不是說永遠沒有人要負責,而是不能不經轉換就直接把人放進該罪的共犯結構。
- 過失犯:共犯以故意參與為核心,不能把人說成過失犯的教唆或幫助。
- 預備犯:刑事政策已經把處罰範圍放在很前端,不再繼續向外擴張共犯。
- 對象犯:例如收賄與行賄、洩密與聽秘密者,要看刑事政策是否已分別設計或刻意不罰。
- 罪責加重或減輕:不能把只屬於某身分者的刑度評價直接複製給無身分者。
身分與刑度:要打回原形
生母殺嬰的例子是課堂中最清楚的說明:如果某人教唆生母殺嬰,生母可能成立較特殊的罪名,但教唆者不應因為自己沒有的身分而跟著享有同樣的刑度評價。課堂用「打回原形」說明:回到一般殺人罪,再討論教唆。
刑法第 31 條也提醒,身分或特定關係會影響正犯與共犯的處理;其中牽涉「犯罪成立身分」與「刑度加減身分」的差別。學習時最重要的是先辨識:這個身分是在決定能不能成立犯罪,還是在決定刑罰輕重。
幫助的時間點不能太晚
事前幫助、事中幫助、犯罪尚未完全終了時加入,都可能在幫助犯範圍內討論。可是犯罪完全終了後才出現的行為,例如事後處理贓物,就不是原犯罪的幫助犯;如果刑事政策想處罰,必須另有獨立犯罪來處理。
Chapter 7 視覺化題目預留區
之後可放共犯陷阱辨識題,讓學習者先排除過失犯、預備犯、對象犯與罪責加減類型。
考題跑法:把複數行為人變成檢查表
多人題目的重點是順序。順序對了,名詞就不會亂飛;順序錯了,容易把正犯、教唆、幫助、陷阱混在一起。
一張實作檢查表
- 先確定要討論哪一個犯罪與哪一個結果。
- 找出離該結果最近的行為人,先跑正犯四步驟。
- 對其他行為人逐一問:能否直接拉起因果?能否透過利用關係間接拉起因果?
- 若正犯路線不成立,才進入共犯;進入前先排除四個陷阱。
- 在共同正犯、教唆、幫助中選擇:看共同分工、犯意惹起、既有犯意下的助力。
- 選定類型後仍要回到四步驟:客觀行為、故意、違法、有責。
兩個題型示範
偷拍題型中,直接拍攝者通常先作為正犯討論;旁邊支持或鼓勵的人,若沒有共同計畫與不可或缺角色,較可能在幫助或教唆之間選擇。若對方本來就要拍,只是被加強決意,偏向幫助;若原本沒有犯意,因鼓動才開始犯罪,偏向教唆。
追車撞人題型中,開車撞人的人先討論傷害或其他結果犯的正犯。旁邊催促的人不容易是正犯,通常進入共犯討論;究竟是教唆還是幫助,要看題目文字是否表示他造成犯意產生,或只是推動既有決意。
最後的學習重點
這堂課的核心不是把所有人都處罰進來,而是建立一套有界線的責任分配方法。複數行為人會讓刑法變得熱鬧,但刑法仍然要謙抑:先證明關係,再決定責任;先釐清角色,再談處罰。
Chapter 8 視覺化題目預留區
之後可放整合型考題流程圖,讓學習者照順序跑犯罪、正犯、共犯、陷阱與四步驟檢查。
來源與限制
本頁是學習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完整逐字稿。
整理方式
內容來源為 YouTube 直播「撲馬刑法總則第十一課:複數行為人【十萬訂閱感謝祭,最後一堂刑總課】」。影片沒有官方字幕與章節,本頁使用本機 ASR 轉錄後,再依多次出現的法律概念、例子與課堂推進順序整理。
ASR 對法律名詞可能有誤識,本頁已依上下文將「正犯、共同正犯、教唆、幫助、因果關係、刑法謙抑性」等重複概念正規化。法條摘要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於 2026-07-09 查詢結果核對。